申請相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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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申請相關

Ans:
1、東協十國:新加坡、泰國、印尼、馬來西亞、越南、菲律賓、汶萊、緬甸、寮國、柬埔寨。
2、南亞六國:孟加拉共和國、不丹、印度、尼泊爾、巴基斯坦、斯里蘭卡。
3、紐澳二國:紐西蘭、澳洲。
Ans:
1.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。
2.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主管之各級學校。
3.高中體總及大專體總及學生棒聯。
Ans:
可申請單位:
1.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。
2.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
3.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(以下簡稱高中體總)、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(以下簡稱大專體總)及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(以下簡稱學生棒聯)。
申請程序:
1.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、高中體總、大專體總及學生棒聯,函送國立彰化師範大學(以下稱為彰化師大)提出申請。
2.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屬學校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初審並排列優先順序後函送彰化師大提出申請。
3.本署委託單位/學校主動規劃之計畫,函送教育部體育署提出申請。
Ans:
申請單位應至少於活動前三個月陳報計畫。
但須注意,經核定之計畫,若因故須申請計畫期程變更,並與原計畫日期相差(含)三個月以上,須辦理撤案後重新申請之。
Ans:
高中職(含)以下各級學校赴新南向國家參加賽事、參訪或移地訓練交流以寒假及暑假期間為限,惟爭取亞奧運培訓之積分賽或參加錦標賽不在此限。
若為邀情來臺參加賽事、參訪或移地訓練交流等,則不受寒假及暑假限制,全年皆可辦理。
赴新南向國家參加賽事、參訪或移地訓練交流等活動,以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種類為優先。
申請單位同一年度辦理相同性質計畫以補助一次為原則,且每單位申請不得超過三項運動種類,惟體育院校及體育運動重點發展學校不在此限。
Ans:
申請單位應備妥計畫書及教育部體育署推動「體育新南向政策」學校體育交流實施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(需核章),另學校須檢附運動成績證明文件或獎狀影本等,一式2份,始得受理。
上述文件可至本網站下載專區下載。
Ans:

補助類別

執行事項

1.學校運動團隊雙向交流

(1)參加賽事或移地訓練交流(亞奧運項目)

2.學校體育運動參訪雙向交流

(2)體育運動及教學參訪交流(非亞奧運種類)

(3)國際體育學術研討會

(4)運動防護員研習交流

(5)專任運動教練交流

3. 運動賽事交流(本署規劃辦理)

(6)邀請新南向國家來臺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

(7)邀請新南向國家來臺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

(8)邀請新南向國家來臺參加學生運動賽事或其他運動競賽邀請交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