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助類別說明
(一)補助項目及額度依計畫實際需求審查後核定。(經費編列請參考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)
(二)本案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,不足部分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籌。
(三)新南向國家:
1、東協十國:新加坡、泰國、印尼、馬來西亞、越南、菲律賓、汶萊、緬甸、寮國、柬埔寨。
2、南亞六國:孟加拉共和國、不丹、印度、尼泊爾、巴基斯坦、斯里蘭卡。
3、紐澳二國:紐西蘭、澳洲。
(四)補助類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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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運動團隊雙向交流:參加賽事或移地訓練交流(亞奧運項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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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體育運動參訪雙向交流:體育運動及教學參訪交流(非亞奧運種類)、國際體育學術研討會、運動防護員研習交流、專任運動教練交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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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動賽事交流(教育部體育署規劃辦理):邀請新南向國家來臺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、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學生運動賽事或其他運動競賽邀請交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