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本署得聘請體育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審查小組,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,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。
(二)年度匡列項目經費用罄時,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。
(三)辦理審核作業時程以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審查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