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撥及核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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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受補助單位接獲核定補助通知後,檢附收據函送彰化師大請領補助款,各項經費應依核定補助項目由受補助單位專款專用。

(二)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書(製作成冊及電子檔,如附表4),並依教育部補助經費核撥結報相關規定辦理,受補助單位核銷時程、執行與成效辦理情形,得作為該申請單位下次補助額度之參據。

(三)經核定之計畫,因故須申請變更、延期或取消辦理,應於活動前備妥修正計畫(含經費概算表)函報彰化師大申請計畫變更。如變更後計畫期程與原計畫日期相差(含)三個月以上,須向彰化師大辦理撤案後重新申請之(免副知本署),另以變更1次為原則。

(四)計畫經費如有賸餘者,依「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」規定依比率繳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