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,應本公平、公正、公開原則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(二)本署得視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,核予補助經費。未獲補助之項目及經費,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支應或申請其他機關補助。